(2015)太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春影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183号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你(单位)与王春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