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屈言清与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言青,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屈言青,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敏,董事长。原告屈言青诉被告满洲里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免收。审判员 庞德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