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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赐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赐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9号原告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谭在民。委托代理人魏海军。被告青岛赐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赐方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恒昌盛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明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