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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藏法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拉萨元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拉萨昌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拉萨元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拉萨昌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藏法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拉萨元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和平路。法定代表人:万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文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寸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昌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村和平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杨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小容,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波,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拉萨元亨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拉萨昌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拉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拉萨元亨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达  曲审判员 洛桑尼玛审判员 郭 勇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金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