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多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多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魏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多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原、被告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共有出租车归被告所有;银行存款及欠被告亲属5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多俊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多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俐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