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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多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多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告魏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多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原、被告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共有出租车归被告所有;银行存款及欠被告亲属5万元,由被告偿还。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多俊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多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俐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