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城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明洪与郑显科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洪,郑显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城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马明洪,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刚,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显科,男,生于1969年5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洪与被告郑显科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明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马明洪负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