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48年8月24日。被告霍某某,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