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