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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