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魏则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魏则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04号原告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4775-5,住所地在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伍开慧。委托代理人叶天星,男。委托代理人臧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43460-3,住所地在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魏则旭。被告魏则旭,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巨根,江苏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与被告南京创立置业策划开发有限公司、魏则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豪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豪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南京万豪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吴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赵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