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6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谊忠与陈建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谊忠,陈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6576号申请执行人张谊忠,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建洪,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张谊忠与被执行人陈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建洪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谊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2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陈建洪在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有27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正式查封,本院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的手续。在上海书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33%的股权,本院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办理了冻结手续。此外,未有被执行人陈建洪车辆及股票的信息。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理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另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尚难变现,又暂无可供执行的钱款,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