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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守江、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守江,陈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173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被告汪守江。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守江、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