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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方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郑某某,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方某某、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人民币20489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某某、郑某某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人民币2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