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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郑建军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郭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建罚决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渑行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郑建军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渑建罚决字(2014)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陈来花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