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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姜开国与王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国,王艳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姜开国。委托代理人:毕崇强。被告:王艳娟。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原告姜开国与被告王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连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开国的委托代理人毕崇强、被告王艳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开国诉称,2012年5月23日,被告王艳娟多次购买原告姜开国女装共欠款152713元。2012年11月17日被告出具了152713元欠条一份,后给付50000元,尚欠102713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2713元。被告王艳娟辩称,���告所诉属实,但现剩下很多服装卖不出去,想把剩余服装退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济南从事服装批发业务,被告系从事服装买卖的个体户。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提货价值152713元的服装;2012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服装货款152713元,2013年7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尚欠货款102713元。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购买原告的服装,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欠付原告15271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货款102713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开国货款102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燕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