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月23日开始,被告人刘某办理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信用卡欠款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至5月23日止,刘某共欠款70172.15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23日开始,被告人刘某办理的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商旅信用卡欠款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至5月23日止,刘某共欠款70172.1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将所欠款项全部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的证言,报案申请材料,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相关资料,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授权委托书,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不收押通知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经还清了全部款项,并得到了银行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