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王思志、张应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思志;张应凤;陈华芬;陈某;陈海林;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志,男,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应凤,女,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华芬,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05年4月28日生,彝族,儿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海林,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元谋县。被执行人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思志等人申请执行陈海林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姚安县人民法院(2009)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一项由被告陈海林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王思志等四原告人经济损失64258.50元。被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第一项已执行全部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09)姚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国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