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容县东山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华容县东山镇水利管理服务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其林,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桥社区居委会9组62号。被告华容县东山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华容县江洲墟场。负责人江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容县东山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