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冯书龙。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芦庄村南首。法定代表人:赵月亮。原告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春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达成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指定的工地提供混凝土浇筑,合同规定了结算单价、结算时间、逾期付款滞纳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收货后,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予以认可。被告只付款20万元,拖欠原告货款637640元未付。为此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37640元;判令被告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甲方(即被告)签字认可的乙方(即原告)对账单办理货款结算。乙方向甲方销售2000m³商品混凝土时,甲方付清乙方所售1000m³混凝土货款。最后一次付款以发货单小票日期为准,30天内结清所有混凝土货款。如未付清,甲方每天按供货总额的3%支付乙方滞纳金。2013年8月18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4份对账单盖章认可,被告收到原告混凝土合计83332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以上事实,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对账单及原告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33320元,有买卖合同、附件、对账单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63332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应自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州德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鑫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33320元及该款违约金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6元,原告负担102元,被告负担100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