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余振芳与罗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振芳,罗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振芳,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彪,住址:广东省陆河县。上诉人余振芳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10-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双方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应认定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