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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何方星与葛夕慈、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星,葛夕慈,董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89号原告何方星。被告葛夕慈。被告董光辉。原告何方星与被告葛夕慈、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