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何方星与葛夕慈、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星,葛夕慈,董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89号原告何方星。被告葛夕慈。被告董光辉。原告何方星与被告葛夕慈、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