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纪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