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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纪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