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邱颖与吴松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颖,吴松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邱颖。委托代理人:章立欢。被告:吴松鹤。委托代理人:沈丽红。原告邱颖与被告吴松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邱颖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松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颖撤回对被告吴松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颖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陶幸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