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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邱颖与吴松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颖,吴松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6号原告:邱颖。委托代理人:章立欢。被告:吴松鹤。委托代理人:沈丽红。原告邱颖与被告吴松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邱颖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松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颖撤回对被告吴松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颖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陶幸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