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冯佐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68号原告:冯佐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101号。负责人:吴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佐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佐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虞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