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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进与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94号原告刘进,男,汉族,1993年5月1日生。被告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