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扬存与被告李兴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扬存,李兴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蒋扬存被告:李兴梅委托代理人:许为鹏,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南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扬存与被告李兴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扬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党平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绍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