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商巡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文林与孟庆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林,孟庆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285号原告刘文林。委托代理人朱国怀。被告孟庆根。委托代理人高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林诉被告孟庆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刘文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崔起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