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巡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文林与孟庆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林,孟庆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285号原告刘文林。委托代理人朱国怀。被告孟庆根。委托代理人高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林诉被告孟庆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刘文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崔起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