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艾民、陈琳琳,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