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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艾民、陈琳琳,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张俊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