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江诉被告严晓军、被告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严晓军,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夏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广元市人,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严晓军,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3日,广元市人利州区人被告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晓军,执行董事。原告夏江诉被告严晓军、被告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严晓军向原告出具100万元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24%。被告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为期2年的连带担保责任。借条出具后,原告经农行广元东城支行将该借款转让被告严晓军指定银行账户。自2014年6月后被告严晓军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起按月息2‰计息支付至实际清偿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涉及广元市霖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严晓军借款案件8件案件中,所涉借款金额合计达990万元,该巨额借款被告是否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相关证据。被告是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待查明,其上述借款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奇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黄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