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雎建强与詹强、金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雎建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强,现于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金述,居民。雎建成与詹强、金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仪民初字第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詹强应偿还雎建强借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金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金融、房产管理等机构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詹强、金述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仪民初字第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