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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9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本太与刘冬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太,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9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太。被执行人刘冬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荣执字第1954-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冬梅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岛支行斥山分理处的存款39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刘冬梅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岛支行斥山分理处的存款3441.8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帐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