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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地址:安县。负责人:吴良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琳,女,生于1986年3月6日,汉族,农民,安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琳所有的川BJT1**号小汽车壹辆予以扣押,及北川县安昌镇鼓楼村三组(北三巷房地产权0019370,安县国用(2007)第02063号)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暂由魏琳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