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天玺伟业公司与武汉振海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庄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芳,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龙口市天玺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