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程再亮与许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再亮,许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58号原告:程再亮,男,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晨兵,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程再亮诉被告许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晨兵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程再亮诉称:程再亮、许晨兵系朋友关系,双方发生过多次借贷关系。2013年12月20日,双方经过结算,许晨兵尚欠程再亮40万元,许晨兵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许晨兵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程再亮多次向许晨兵索要此款未果,现要求许晨兵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许晨兵承担案件诉讼费。许晨兵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许晨兵向程再亮立据借款40万元,借条上注明归还期限为2014年1月25日,借款到期后,程再亮多次向许晨兵索要此款未果,为此,程再亮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程再亮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许晨兵向程再亮立据借款,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逾期经程再亮催要后,许晨兵一直未归还借款,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晨兵欠原告程再亮借款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许晨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