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成兰与于建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兰,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成兰。被申请人于建波。申请人王成兰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建波名下鲁C163**(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建波名下鲁C163**(临时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