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终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严长俊、徐先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长俊,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徐先香,严业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长俊。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委托代理人方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港澳路285号底层K部位。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士伟,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先香。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委托代理人方娟。原审被告严业茂。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委托代理人方娟。上诉人严长俊因与被上诉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先香、严业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长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严长俊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长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由上诉人严长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历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