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闸执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兴优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陈莺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兴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陈莺,林开锋,林开宝,陈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22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兴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高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达,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旭芸,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建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莺,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林开锋,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林开宝,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海兰,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上海兴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潭建公司、陈莺、林开锋、林开宝、陈海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潭建公司、陈莺、林开锋、林开宝、陈海兰因拖欠债务已先后被多家法院在执行,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证券结算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潭东公司、陈莺、林开锋、林开宝、陈海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虽然陈莺、林开宝、陈海兰名下有房产,但均已被抵押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的债权一时难以兑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兴优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仝其鸣执行员  赵斌华执行员  董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