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兴龙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叶兴龙,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浏阳市枨冲镇。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负责人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冰冰,该公司理赔员。原告叶兴龙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毛金华、卢彦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惠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强,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冰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兴龙诉称,原告为湘AE3x**小车登记车主。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单号为11818050820130xxx87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车损赔偿限额为8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原告按约交付保险费16400.38元。2014年3月19日10时25分,原告雇请的司机彭文煌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长沙至浏阳高速路的浏阳境内正常行驶,经过一天桥时,忽然遇到天桥掉落的石头,将天窗玻璃击碎。彭文煌随即致电被告客服,被告工作人员指令将车辆交由被告长沙定损点定损,并由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到保时捷4S典修理。维修配件费用为62516元,已由原告支付。车辆维修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维修费用。但被告只愿承担70%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用625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本案的事故,被告愿意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的事故是玻璃破裂,原告没有投保单独玻璃破碎险,被告只能按照车辆损失险来赔偿70%的损失。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保留第一现场,破损处也没有任何碰撞点,属于自然爆裂,并非交通事故导致。根据约定,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70%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叶兴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机动车保险单1份,拟证明原告为其所有的湘AE3x**小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及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46月12日的事实;证据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1份,拟证明原告为湘AE36**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事实;证据3、报案及处理经过,拟证明湘AExx**车辆在发生事故后报案,原告的驾驶员根据被告工作人指令进行定损的事实;证据4、湘AExx**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份,拟证明湘AExx**手续完备,驾驶员有驾驶资格等事实;证据5、车损发票1张,拟证明湘AExx**车辆发生事故后维修费为62516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核定损失无异议,但定损金额不等于最终赔付金额。本案的事故没有保留第一现场,根据约定,没有现场的只能赔付70%损失。为支持其抗辩理由,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附加险条款1份,拟证明被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不属于单独玻璃破碎险,不能全额赔付;原告没有购买单独玻璃破碎险的事实;证据2、家庭机动车保险条款,拟证明在没有找到事故第三方时,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30%;对上述证据,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合法性有异议,天窗玻璃属于玻璃险赔付范围内;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免除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6月8日15时,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湘AExx**车辆(保时捷卡宴)向被告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800000元,交纳保险费用共计16400.39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8日零时至2014年6月8日24时止。2014年3月19日10时25分,原告雇请的司机彭文煌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长沙至浏阳高速路段自横行天桥桥下通过时,忽然遇到天桥掉落石头,将车辆天窗玻璃击碎。彭文煌立即向被告公司报保险事故,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指令其将车辆开往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保时捷4S店定损、维修。湘AExx**车辆在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保时捷4S店修理用去修理费62516元。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赔。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湘AExx**车辆向被告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都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的是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该保险条款第4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根据该约定,原告的投保机动车被外界物体坠落导致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机动车的天窗不属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理赔范围,应当在原告购买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时明确告知还应当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故被告在没有明确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在高速路上遇到物体坠落,应当及时驶离现场,避免交通故的发生;这是原告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的行为,不应当成为被告免赔的理由。原告无法寻找到赔偿责任的第三方,此种状况并非原告怠于行使追偿的权利,被告可在赔偿后,向第三方追偿。故本院对被告的三点抗辩理由,均不与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兴龙保险理赔款6251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3元,由叶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岳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惠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