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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霞诉被告刘传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霞,刘传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号原��杨东霞,女,汉族,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传锋,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霞诉被告刘传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霞撤回对被告刘传锋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东霞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