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霞诉被告刘传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霞,刘传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7号原��杨东霞,女,汉族,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传锋,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霞诉被告刘传锋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霞撤回对被告刘传锋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东霞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