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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骆亚民、王安利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骆亚民,王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常新元,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骆亚民。被执行人王安利。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安利经本院执行案件款3733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7338.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