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金慰平与唐宏、梅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慰平,唐宏,梅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金慰平。被告唐宏。被告梅媛,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慰平与被告唐宏、梅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慰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