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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星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日及2012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分别租赁河南省郑州中兴轮胎有限公司和辽宁万来集团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正新亿丰CST”、“正新一友CST”假冒“正新”、“CST”注册商标生产轮胎。经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值共计人民币1356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石某、刘某、陈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郑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单(附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文处理笺、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发关于对福建厦门“6.10”制售假冒轮胎案线索深度经营的通知);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商标使用及租赁协议各二份(附正新亿丰、正新一友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上海福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投诉书、鉴定报告(二份)及正新汽车内胎价格表及商标注册证明(附正新商标图样)、转让、未授权使用证明等材料;兴城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及情况说明,新郑市公安局现场勘验记录(附照片)、扣押清单及价目表;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关于正新亿丰内胎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轮胎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35676元。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乌海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