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景与姜善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姜善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12号原告陈景,烟台利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希线,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善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诉被告姜善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宋 晓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香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