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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59号原告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喜,该公司经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D区6号。委托代理人王硕,女,汉族。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寿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9061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太原鑫丰鑫物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寿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906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思芳审 判 员  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杰(校对人: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