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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守连,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系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月23日开庭审理,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