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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宇与被执行人李小丹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李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丹,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宇与被执行人李小丹离婚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了(2014)桦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周宇与被告李小丹离婚;二、被告李小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周宇彩礼款1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宇负担150.00元,由被告李小丹负担150.00元。”该判决书于2014年9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宇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小丹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人李小丹将执行款14,650.00元交至本院,剩余执行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宇自行放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将上述执行款14,6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宇,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