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孙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