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建法与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张建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康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新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法。上诉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法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情况下,是担保合同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担保人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7日张建法与毛凌志、刘果、郑州宴酒坊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为有效约定。甲方张建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