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盘秀清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秀清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秀清,男,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秀清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盘秀清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盘秀清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秀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盘秀清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盘秀清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表示对一审判决服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秀清撤回上诉。琼中县人民法院(2014)琼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春雷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章 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茂森本案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王定辉撰稿:谢春雷校对:陈茂森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印制(共印3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