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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人民币24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觉缴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