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洁与汪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洁;汪小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邓洁。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军。被执行人汪小勇。委托代理人李海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依法委托广西瑞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高迪山三区101号楼02号房地产。2015年1月21日,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1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高迪山三区101号楼02号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代理审判员 谢明光代理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靖 来自